近两年来,我国光伏制造业阶段性供需失衡、“量增价减”问题加剧,出现“内卷式”竞争。在推动光伏制造业重回供需平衡的进程中,要充分汲取过去治理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的教训,降低产业大起大落造成的负面影响。要按照党的二十大强调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根本原则,立足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用好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统筹供给、需求两端发力,兼顾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2024年,光伏产品产量高速增长的同时,价格持续大幅下行,行业陷入“内卷式”竞争。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光伏装备业营业收入约1.75万亿元,利润超过1300亿元;2024年营业收入降至约1.25万亿元,全产业链亏损1000亿元以上。
2024年前10个月,多晶硅、硅片、电池片、光伏组件产量分别达到158万吨、608吉瓦、510吉瓦、453吉瓦,同比增长均超过20%;四个环节名义产能均超过1000吉瓦,两倍于实际市场需求;价格下跌幅度分别超过35%、45%、25%、25%。2024年前三季度,电池、组件出口量分别同比增长41.8%、15.9%,但光伏产品出口总额同比下降34.5%,“内卷式”竞争蔓延到国外。我国光伏制造业已经进入新一轮行业“大拐点”,且本轮下行周期和下行深度将大大超过以往。
产能冗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我国光伏制造业产业发展的周期波动规律明显,2003年至2023年,大体经历了“四起三落”的周期性波动。充裕的产能和较低的成本为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提供了发展基础,为新能源与其他产业耦合创造了条件。
从长期看,中国光伏产品仍有较大市场需求。从全球看,主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转型的方向没有改变,各国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趋势没有改变;从国内看,加快发展新能源的战略取向没有改变;从应用场景看,随着技术进步,光伏应用场景正不断拓展,新增长点层出不穷;从产业发展看,企业更加注重科技创新、供应链稳定性增强、产品性价比进一步提高的格局没有改变。因此,我国光伏制造业当前属于阶段性供需失衡,长期看仍有较大需求空间,“十五五”“十六五”期间仍将继续保持发展态势。
我国光伏制造业在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市场应用等方面均居世界前列,但企业加速扩张布局叠加国际经贸格局调整,造成“内卷外堵”局面。
一是光伏制造企业加大产业链延伸形成扩产效果。近年来,光伏制造业企业尤其是大多数龙头企业加大产业链延伸,从原来的分工协作转向垂直一体化,从组件生产延伸到硅料、硅片等各个环节,形成了明显的扩产效果。
二是大量行业外企业涌入。我国提出“双碳”目标后,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高速增长,吸引许多行业外企业进入,由于技术和市场门槛相对低、产业链较长,因此短时间内增加大量产能产量。
三是地方政策加速产能释放。光伏制造项目由于投资大、周期短,成为地方招商引资的重点。一些地方政府将产业配套作为企业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必要条件,形成新的产能,同时往往给予较多土地、资金、税收等政策优惠,引发“投资热”。
四是电力消纳受到制约。西北地区提升本地消纳能力和建设外输通道需要一定时间,配电端承载能力、配电网接入容量在新能源快速增长形势下出现跟进困难,多种因素导致弃光限电范围有所扩大。
五是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美国对我国出口的光伏产品实施全方位打击,加征高额关税的范围从最初的电池、组件延伸到所有环节;欧盟出台法案力推绿色产业本土化发展,明确提出本土制造目标和要求;新兴市场中,南非、巴西等国也大幅提高关税,印度要求自2026年6月起,政府项目必须使用由政府批准公司名单中列出的在当地生产的太阳能光伏组件。
破解光伏制造业“内卷式”竞争,要以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内外兼修、供需共治。
第一,提升新能源发展规划目标。我国光伏发电和风电装机规模已提前6年完成2030年预期目标,建议“十五五”规划需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新能源装机规模、发电量比重目标,提高能源生产和消费重点省份的新能源本地消纳比例。据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课题组初步测算,预计2030年光伏发电和风电累计装机规模可达26亿千瓦左右,占电力总装机规模的比重将提升至52%,发电量占比将达到28%。
第二,深化改革释放新能源需求潜力。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推动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快推动“隔墙售电”政策落地。大力推动配电网建设,提高光伏消纳能力。《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2025年新型储能建设目标是3000万千瓦以上。近几年储能高速发展,要从客观需要和条件出发,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大幅度上调发展指标。经初步测算,到2030年我国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可达3亿千瓦左右。
第三,多措并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对涉嫌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完善招投标政策,加大招投标产品质量、服务等因素的权重。强化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合规标准运用,提升光伏项目投融资门槛。完善技术、环保、安全、能耗等标准,强化《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执行,避免低水平项目投资建设。全面清理地方政府不合理补贴、优惠政策,加快落后产能出清。
第四,强化行业自律和第三方机构作用。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参与市场竞争,督促企业自觉防范出口环节恶性竞争和侵犯知识产权等不良竞争做法。依托权威第三方完善相关产品标准、主动对产品进行监测检验,限制低劣产品供应。研究由相关第三方制定行业招投标指南或者设定行业标准合同,规范行业秩序。同时,大力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如发电转化效率等相关领域。
第五,顺势而为引导光伏产业链非关键环节“走出去”。从近两年欧美相关法案情况来看,主要是打压我国产品出口,而欢迎投资设厂。因此,要在保护好核心关键技术前提下,引导企业从“单一产品走出去”转向“产业链非关键环节走出去”,以项目开发建设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储能等关联产品与服务企业联合出海。加强“走出去”指引,稳住欧美市场存量,加大对“一带一路”国家和新兴市场开拓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调查、规划和指导,建立健全境外竞争协调机制;商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在海外案件预警、应诉动员、法律抗辩等环节的指导;标准主管部门要加强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有效对接,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同时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行业商协会桥梁作用,依法合规维护我国出海企业合法权益,搭建国际化服务平台,建立并完善海外投资通报机制,引导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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