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 ( 浙能源〔2025〕14 号)、《浙江省整县( 市、 区)推进屋顶 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 浙能源〔2021 〕17 号)、《关于 印发的通知 》(杭发改能源〔2024〕98 号 )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区农村 住房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确保农房质量安全和风貌 统一,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利用全区农村住房屋顶建设 (包含全款购、合作开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商品住宅房 屋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参照执行。
( 1)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快速路、重要主干路 等交通廊道和景观生态廊道带沿线以及中心镇、重要集散广场、 重要枢纽、重要界面、重要节点等区域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 2)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 落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4)使用年限已经超过 25 年的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已 经超过 20 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 6)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 已经年 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 10)存在其他严控安装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相 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或者不符合市、区、镇、村规 划或风貌控制要求等。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要求实施建设,具体标准为:
( 1)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 0.3m。光伏板应与建筑 屋面平行且有机结合,不得超出屋面外沿,光伏板最高点不得高 过屋脊。
( 2)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低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 0.5m,最高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 1.5m。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保证 建筑主体美观。
( 3)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 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违章建筑 。严禁在露台、连廊、阳光棚、消防通道等上方建设光伏发电项 目。
( 4)主入 口、重要集散广场及景观节点等区域的建筑屋顶加装光伏发电系统时,应严控安装的形式与色调,并做加装后效 果视线影响分析。宜采用光伏组件满铺或瓦型光伏组件、黑灰色 系光伏组件等。
( 5)应根据建筑屋面现状与安装光伏组件的数量进行屋面布置的深化设计:在施工图上组件排布要体现尺寸,同时体现组 件与建筑边沿,组件之间,组件与障碍物之间的尺寸,应进行电 气线路图及电气原理图的设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
( 1)项目建设前,项目业主应提交设计图纸(含效果图)、 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建筑结构可靠性证明(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 机构出具)等材料并填写《富阳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申请审核 表》(详见附件 1),经所在村委会初审后,报乡镇(街道)人 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出具意见。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 事处)在出具意见前应当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监管三方 协议书(详见附件 3)。审核通过后应报区发改局进行项目立项 备案,备案后由申请人向供电公司提出并网申请并组织实施。
( 2)项目竣工后,执行工程验收和风貌验收程序。工程验 收原则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风貌验 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验收标准参照《浙 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项目验收指南”要求执行。验收结论参照《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 收意见模板》执行。(详见附件 2)供电公司依据工程验收和风貌验收合格意见办理电网接入 手续。
区发改局: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备案 及会同区供电公司对项目开展涉网抽检工作。
区住建局:指导乡镇街道对拟建农村自建房屋顶分布式光伏 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进行审查。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配合镇街组织实施拆除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屋顶光伏项目的并网申请受理、验收和电网 接入;按照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发展需求,有序做好配变改造等接 入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光伏项目,不予接入电网。协助区发改 局对项目开展涉网抽检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安装和运行过 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 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追究 相关责任。
切实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定期对安装其屋顶分布式光伏 进行检查,对发现支架松动、光伏面板裂纹、遇风飞板等情况, 要及时通知光伏企业。
装,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后期的运维、管理和服务,每年不 少于一次对屋顶并网光伏项目进行巡检,对自行检查发现或行业主 管部门、 乡镇街道及房屋所有权人督促、报告的安全问题,应在 24 小时内处置到位,消除安全隐患。
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发现农房屋顶分布式光 伏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农房户主或光伏企业,责令 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负责组织采取措施,消 除隐患。
1.乡镇街道在项目建设前出具审核意见时,无法判定拟建设 光伏项目是否存在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的, 可引入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经实施的光伏建设项目,适用其建设时生效 的相关政策。本指导意见施行期间,遇上级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规〔2025〕7 号)、《省能源局关 于印发的通知》 ( 浙能源〔2025〕14 号)、《浙江省整县( 市、 区)推进屋顶 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 浙能源〔2021 〕17 号)、《关于 印发的通知 》(杭发改能源〔2024〕98 号 )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区农村 住房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确保农房质量安全和风貌 统一,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利用全区农村住房屋顶建设 (包含全款购、合作开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商品住宅房 屋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参照执行。
( 1)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快速路、重要主干路 等交通廊道和景观生态廊道带沿线以及中心镇、重要集散广场、 重要枢纽、重要界面、重要节点等区域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 2)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 落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4)使用年限已经超过 25 年的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已 经超过 20 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 6)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 已经年 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 10)存在其他严控安装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相 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或者不符合市、区、镇、村规 划或风貌控制要求等。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要求实施建设,具体标准为:
( 1)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 0.3m。光伏板应与建筑 屋面平行且有机结合,不得超出屋面外沿,光伏板最高点不得高 过屋脊。
( 2)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低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 0.5m,最高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 1.5m。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保证 建筑主体美观。
( 3)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 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违章建筑 。严禁在露台、连廊、阳光棚、消防通道等上方建设光伏发电项 目。
( 4)主入 口、重要集散广场及景观节点等区域的建筑屋顶加装光伏发电系统时,应严控安装的形式与色调,并做加装后效 果视线影响分析。宜采用光伏组件满铺或瓦型光伏组件、黑灰色 系光伏组件等。
( 5)应根据建筑屋面现状与安装光伏组件的数量进行屋面布置的深化设计:在施工图上组件排布要体现尺寸,同时体现组 件与建筑边沿,组件之间,组件与障碍物之间的尺寸,应进行电 气线路图及电气原理图的设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
( 1)项目建设前,项目业主应提交设计图纸(含效果图)、 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建筑结构可靠性证明(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 机构出具)等材料并填写《富阳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申请审核 表》(详见附件 1),经所在村委会初审后,报乡镇(街道)人 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出具意见。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 事处)在出具意见前应当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监管三方 协议书(详见附件 3)。审核通过后应报区发改局进行项目立项 备案,备案后由申请人向供电公司提出并网申请并组织实施。
( 2)项目竣工后,执行工程验收和风貌验收程序。工程验 收原则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风貌验 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验收标准参照《浙 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项目验收指南”要求执行。验收结论参照《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 收意见模板》执行。(详见附件 2)供电公司依据工程验收和风貌验收合格意见办理电网接入 手续。
区发改局: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备案 及会同区供电公司对项目开展涉网抽检工作。
区住建局:指导乡镇街道对拟建农村自建房屋顶分布式光伏 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进行审查。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配合镇街组织实施拆除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屋顶光伏项目的并网申请受理、验收和电网 接入;按照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发展需求,有序做好配变改造等接 入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光伏项目,不予接入电网。协助区发改 局对项目开展涉网抽检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安装和运行过 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 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追究 相关责任。
切实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定期对安装其屋顶分布式光伏 进行检查,对发现支架松动、光伏面板裂纹、遇风飞板等情况, 要及时通知光伏企业。
装,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后期的运维、管理和服务,每年不 少于一次对屋顶并网光伏项目进行巡检,对自行检查发现或行业主 管部门、 乡镇街道及房屋所有权人督促、报告的安全问题,应在 24 小时内处置到位,消除安全隐患。
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发现农房屋顶分布式光 伏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农房户主或光伏企业,责令 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负责组织采取措施,消 除隐患。
1.乡镇街道在项目建设前出具审核意见时,无法判定拟建设 光伏项目是否存在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的, 可引入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经实施的光伏建设项目,适用其建设时生效 的相关政策。本指导意见施行期间,遇上级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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